工程造价及固定资产审计的问题清单、要点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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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审计要点

(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审计

1.有没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何时建立的制度?何时修订的?是否按照上级要求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是否与上级相符?是否存在制度管理漏洞?

2.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是否存在制度是一套,执行是另一套现象?规定的强制管理要求的动作是否按期、保质完成?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对造成损失或浪费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或处理?

(二)固定资产的取得情况审计

3.是否按照效益原则取得固定资产?是否存在闲置的现象?是否合法取得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无使用价值,或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是否视同自有固定资产管理?

4.按照国家和上级资产评估管理规定需要评估和备案的,是否进行了资产评估和备案?

5.固定资产是否及时办理验收并规范入账?是否形成账外资产?需要办理固定资产权属登记的,是否及时办理?是否及时办理转资或预转资?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审计

6.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抵押、质押等担保现象?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现象?

7.是否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是否按照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是否按照规范进行财务处理?对固定资产进行修理、改良、改建、扩建等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增加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8.盘点执行情况如何?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摸清固定资产数量、分布及使用状况,形成清查盘点报告,并根据清查盘点结果及时维护固定资产信息,对盘盈、盘亏资产及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9.资产闲置情况如何?是否按照规定调剂、调拨资产?

10.资产出租情况如何?存在安全环保隐患的固定资产不得出租,不得将固定资产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审计

11.是否按期处置已报废固定资产及闲置固定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和备案?固定资产转让(包括报废固定资产)是否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政府规划拆迁导致的固定资产处置,是否依法获取拆迁补偿?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是否及时收回并入账?

12.是否存在应报废未报废的资产?是否按照规定报废资产?单项固定资产进行部分报废的,是否采取合理的分摊方法对拟报废部分进行价值确认?复合型资产整体报废时,其中的可利用资产应合理使用,不得进行报废。与复合型资产配套使用、无单独利用价值的无形资产,应随同报废固定资产一并进行申报和处理。

13.对已报废固定资产实行账销存管理,建立管理台账或备查簿,是否存在报废后资产流失现象?固定资产报废后,应通过封堵、拆除、解体或专项回收等方式及时处理,不得重新使用。已做报废处理的固定资产,对于可以利用的零配件,应加强管理,在确保安全环保前提下合理利用。固定资产报废后,能够通过出售方式收回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的,是否及时变现?

(五)固定资产保险情况审计

14.关注固定资产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是否按照规定购买合适的保险?关注固定资产灭失或毁损,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保险公司或责任人赔偿的,是否及时进行了索赔;关注保险合同选商方式是否合规,合同价款是否合理;重大财产损失理赔程序是否合规。一般性检查其投保险种有无覆盖该固定资产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无投保险种与可能发生的风险存在明显不对称、过度投保的情况存在;与固定资产价值台账相核对,重点检查核对已报废、核销的固定资产是否仍存在投保清单中,本年度新增的固定资产有无加入投保清单中,判断投保清单有无根据固定资产增减情况进行更新?

(六)固定资产信息管理审计

15.是否通过资产管理平台对固定资产取得、使用及处置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完整、账实相符?固定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进行维护更新。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减值、调拨、报废、处置等业务处理,是否全过程在资产管理平台中反映?

小结: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发现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根据重要性原则有针对性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追踪朔源、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有价值的审计建议。

十类常见的资产管理现象

1.无计划、超计划购建固定资产的;

2.未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的; 

3.违规保管、使用固定资产,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4.未按规定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并处理清查盘点结果的;

5.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审批的;

6.以明显低价转让、出租固定资产的;

7.固定资产出租、处置收入未入账的;

8.违规以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质押等担保的;

9.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评估和备案,造成损失的;

10.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弄虚作假、串通舞弊、假公济私和严重失职的。

二、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八方面368项清单

一、重大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方面

1.1 违反政府投资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1.1.1 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不协同

1.1.2 贯彻落实投资项目“三个清单”管理制度不到位

1.1.3 没有制定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或任务分工、时间节点不明确

1.1.4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等方面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1.2 违反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1.2.1 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与中期财政规划不衔接

1.2.2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未细化,或未与本级预算衔接

1.2.3 投资计划未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1.3 违反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相关政策规定

1.3.1 政府投资资金投向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或大量支持经营性项目

1.3.2 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发挥不充分

1.3.3 政府投资资金安排不及时

1.3.4 对未入库项目安排政府投资

1.4 违反立项审批相关政策规定

1.4.1 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设置前置条件

1.4.2 对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设置规定之外的前置条件

1.4.3 对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未实现并联核准

1.4.4 未按要求压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时间

1.4.5 未按要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1.5 违反投资项目在线平台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1.5.1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信息平台未实现互通共享

1.5.2 未将投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1.5.3 未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监管

1.5.4 未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将政务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1.5.5 未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

1.6 违反建设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1.6.1 重大工程项目推进缓慢

1.6.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1.6.3 政府采购活动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6.4 土地招拍挂活动中违规设置限制条件

1.7 违规收费

1.7.1 违规征收国家已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7.2 依托行政职权、行政资源及影响力通过垄断经营、指定服务、强制培训等违规收费

1.7.3 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不到位

1.7.4 违规将应由财政资金承担的评估评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

1.7.5 要求企业承担电子政务平台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经营服务性费用

1.7.6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二、项目建设程序方面

2.1 违规审批、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2.1.1 违规、超越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

2.1.2 降低标准批准建设项目

2.2 批准、核准建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

2.2.1 批准、核准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项目

2.2.2 批准、核准建设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2.3 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等手续

2.3.1 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立项、可研、初步设计、用地、环评等基本建设程序

2.3.2 建设单位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审批等文件

2.3.3 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相关规定

2.3.4 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项目核准或备案相关规定

2.4 建设项目违规开工或违规建设

2.4.1 未履行环评程序擅自开工

2.4.2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2.4.3 应取得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或先开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

2.4.4 未按照规定取得开工报告擅自开工

2.5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研批准估算10%及以上未报告审批部门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研批准估算10%及以上未报告审批部门

2.6 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交付使用

2.6.1 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组织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2.6.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三、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

3.1 项目资本金不符合要求

3.1.1 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符合规定

3.1.2 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

3.1.3 项目未落实资本金就进行建设

3.1.4 通过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筹集的项目资本金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

3.1.5 将项目借贷资金、“名股实债”等资金认定为项目资本金

3.1.6 对未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未独立核算

3.1.7 抽走项目资本金

3.2 项目违规举债产生政府性债务风险

3.2.1 政府部门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违规举债,落实项目配套财政资金

3.2.2 政府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等形式为建设项目融资提供担保

3.3 配套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

3.3.1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

3.3.2 配套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

3.4 政府投资项目中施工单位带(垫)资承包工程

3.4.1 发包单位强行要求承包企业带资承包

3.4.2 施工单位以带(垫)资为条件承揽工程

3.4.3 商业银行违规向施工单位提供贷款作为垫资资金

3.5 滞留、截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

3.5.1 滞留、截留建设资金

3.5.2 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

3.6 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6.1 通过编制虚假材料、虚构项目等方式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6.2 夸大建设规模、标准等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6.3 将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国家建设项目申报,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6.4 将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6.5 利用关联交易虚构支出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7 未按规定支付工程价款

3.7.1 未按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3.7.2 未按规定扣回预付款

3.7.3 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3.8 超过规定比例预留尾工工程

尾工工程投资超出项目概(预)算规定比例

3.9 虚列投资完成额

3.9.1 虚列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3.9.2 虚列设备投资

3.9.3 虚列转出投资

3.9.4 虚列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

3.10 未按规定核算项目

3.10.1 基建项目未按项目单独核算

3.10.2 建设成本控制不严格,将不合规的支出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3.10.3 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不合理不合规

3.11 未按规定处理结余资金

3.11.1 未按规定处理经营性及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

3.11.2 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等未公开变价处理

3.12 基建收入核算不符合规定

3.12.1 基建收入未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3.12.2 基建收入未依法纳税

3.12.3 符合验收条件而未验收的经营性项目收入作为项目基建收入管理

3.12.4 索赔、违约金等收入未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3.13 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未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3.14 未按规定核算相关利息

3.14.1 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未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和待摊投资支出

3.14.2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工程借款费用未计入资产成本

3.15 未按规定核算项目取得的财政资金

3.15.1 经营性项目取得的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未按规定处理

3.15.2 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取得的财政贴息未冲减项目建设成本

3.15.3 非经营性项目取得的财政资金未按规定处理

3.16 概(预)算执行不严格

3.16.1 未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

3.16.2 擅自增加建设内容,超概(预)算建设

3.17 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

3.17.1 项目建设管理费超过批准的总额控制数

3.17.2 业务招待费支出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的5%

3.18 未按规定核算和管理资产

3.18.1 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未按规定核算

3.18.2 待摊投资支出未按规定分摊

3.18.3 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

3.18.4 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

3.19 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未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3.20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列支项目建设成本

3.20.1 无概(预)算列支项目业务招待费

3.20.2 超范围超标准列支项目业务招待费

3.20.3 超标准报销项目差旅费

3.20.4 超标准发放人员工资及施工现场津贴

四、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方面

4.1 未按规定招标

4.1.1 项目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未按规定招标

4.1.2 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4.1.3 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4.2 违规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4.2.1 未经批准邀请招标

4.2.2 提供虚假资料获批邀请招标

4.2.3 应公开招标而采取邀请招标

4.3 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4.3.1 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未发布

4.3.2 招标公告未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4.3.3 招标公告未按规定载明相关内容

4.3.4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

4.4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规定

4.4.1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日

4.4.2 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日

4.5 投标人或招标人不符合规定

4.5.1 投标人少于3个未重新招标

4.5.2 参加同一标段投标的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5.3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4.6 招标相关期限不符合规定

4.6.1 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少于十五日

4.6.2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少于二十日

4.7 违规串通投标

4.7.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4.7.2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4.7.3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4.8 投标人违规中标

4.8.1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4.8.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

4.9 违规评标或确定中标人

4.9.1 评标委员会组建不符合规定

4.9.2 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4.9.3 招标人违规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4.9.4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4.10 违规签订合同

4.10.1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4.10.2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11 招标代理机构不符合条件或违规代理

4.11.1 招标代理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

4.11.2 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五、项目建设管理方面

5.1 建设单位违规发包

5.1.1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5.1.2 建设单位将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

5.1.3 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

5.2 建设单位违规要求设计或者施工单位降低强制性建设标准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5.3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5.3.1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5.3.2 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工期

5.4 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5.5 建设项目中使用的设备物资不符合要求或违规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5.5.1 建设项目中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5.5.2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5.5.3 建设单位(招标人)违规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其生产厂、供应商

5.5.4 设计单位除有特殊要求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5.6 违规施工

5.6.1 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5.6.2 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5.7 应按照而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5.7.1 应进行而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5.7.2 应按照而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5.8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

5.8.1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无勘察、设计资质承揽工程

5.8.2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证范围承揽工程

5.8.3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5.8.4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5.9 勘察、设计人员违反相关执业资格管理规定

5.9.1 勘察、设计人员无执业资格

5.9.2 勘察、设计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5.9.3 勘察、设计人员超越执业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5.10 勘察、设计或监理单位转包、违法分包

5.10.1 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违法分包

5.10.2 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5.11 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相关标准

5.11.1 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11.2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5.11.3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5.12 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5.12.1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

5.12.2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5.12.3 施工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5.12.4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5.12.5 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5.13 擅自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或未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施工

5.13.1 有关单位擅自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5.13.2 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

5.13.3 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5.13.4 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5.13.5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进行检验

5.14 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或违规承担监理业务

5.14.1 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未按规定执行

5.14.2 与施工、供货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承担监理业务

5.14.3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不符合规定

5.14.4 工程监理单位违规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5.15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质量监督义务

5.15.1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工程质量监理

5.15.2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5.15.3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5.16 工程监理单位未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

5.16.1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

5.16.2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5.16.3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5.17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履职

5.17.1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5.17.2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5.17.3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5.18 检测机构违规从事检测业务

5.18.1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5.18.2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5.18.3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18.4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5.18.5 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

5.19 检测机构违反相关资质管理和检测环节相关规定

5.19.1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5.19.2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委托无资质机构进行检测

5.19.3 接受明示或暗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5.19.4 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六、工程造价管理方面

6.1 未按规定执行经核定的概算

6.1.1 未按规定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

6.1.2 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突破概算

6.2 施工单位违规多计工程价款

6.2.1 超出合同规定或设计图纸范围计算工程量

6.2.2 违规增加设计变更工程量

6.2.3 违规提高材料价格、高套定额和提高取费标准,多计工程价款

6.2.4 多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

6.2.5 未按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结算

6.2.6 违反合同约定调增综合单价,或依据约定应调减而未调减综合单价

6.2.7 总包管理费(配套管理费)、包干的措施费等费用计取不合理

6.2.8 违规报送工程签证、施工索赔等合同外价款

6.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规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6.3.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6.3.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6.4 违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6.4.1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6.4.2 违规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6.4.3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方面

7.1 政府或相关部门违规批准农用地转用、征地或出让土地

7.1.1 相关部门违规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7.1.2 政府违规征地、政府征收土地未按规定进行公告和登记

7.1.3 相关部门未经招拍挂出让经营性用地

7.2 建设单位非法占地

7.2.1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7.2.2 建设单位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

7.2.3 建设单位将应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肢解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土地审批

7.2.4 建设单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7.3 建设单位违规用地

7.3.1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改变土地建设用途

7.3.2 未履行占补平衡规定

7.3.3 临时用地到期不归还

7.4 评估机构或人员征地拆迁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7.4.1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7.4.2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

7.5 违规改变项目容积率

7.5.1 擅自改变容积率标准

7.5.2 违规办理容积率调整许可

7.5.3 容积率变更后未按规定征缴(补缴)土地出让金

7.6 拆迁资金管理违反相关规定

7.6.1 未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征地补偿或违规降低补偿标准

7.6.2 侵占、截留、挪用、滞留拆迁补偿款和移民安置资金

7.6.3 补偿费不到位或拖欠补偿费

7.6.4 虚报冒领征地补偿金

7.6.5 先搬迁、后补偿

7.6.6 未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7.7 未按规定缴纳土地相关费用

7.7.1 未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相关税费

7.7.2 未按规定复垦或交纳复垦费

7.8 移民安置规划等编制、上报、审批违反相关规定

7.8.1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时弄虚作假

7.8.2 在实物量调查或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

7.8.3 未按规定上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7.8.4 违反规定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7.8.5 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即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7.9 违规批准或者核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7.9.1 违反规定批准或者核准移民安置规划未编制或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7.9.2 未经批准调整或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

7.9.3 未经批准调整或修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八、 生态环境保护方面

8.1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违反相关规定

8.1.1 行政机关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8.1.2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未按国家规定的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操作

8.1.3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与有关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系

8.1.4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8.2 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定

8.2.1 在饮用水水源区内设置排污口

8.2.2 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

8.2.3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建设水源保护无关项目或从事网箱养殖等项目

8.2.4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建设排放污染物项目

8.2.5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8.3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中违反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中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8.4 环境保护等相关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8.4.1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8.4.2 水土保持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8.4.3 节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8.4.4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8.4.5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8.5 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建设项目导致环境污染、资源和景观破坏

8.5.1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生产设施

8.5.2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违规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8.5.3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建设影响保护区内环境质量的项目

8.6 在风景名胜区违规建设

8.6.1 在风景名胜区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

8.6.2 在风景名胜区违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8.6.3 未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从事建设活动

8.6.4 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8.6.5 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景物等造成破坏

8.7 草原征用、使用中违反相关规定

8.7.1 越权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

8.7.2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

8.7.3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

8.7.4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

8.8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修改、实施违反相关规定

8.8.1 水土保持方案未编制或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项目

8.8.2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应修改未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8.8.3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

8.8.4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产使用

8.8.5 建设单位未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倾倒砂、土、废渣等

8.9 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

8.9.1 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

8.9.2 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未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8.10 建设项目违反文物保护相关规定

8.10.1 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8.10.2 在文物单位的建设控制带内建设工程破坏文物历史风貌

8.10.3 在文物单位的建设控制带内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8.10.4 在文物单位的建设控制带内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8.10.5 在文物单位的建设控制带内建设工程,建设污染环境的设施或者建设活动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

8.11 文物修缮、迁移、重建违反相关规定

8.11.1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8.11.2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8.11.3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

8.11.4 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

三、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14项要求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财资〔2020〕9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于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有针对性地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

 

(一)明晰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顶层设计,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组织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爱护和使用好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二)健全制度。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或分类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各单位应认真对照管理要求,针对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核算入账、领用移交、维修保管、清查盘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回收处置、绩效管理等重点环节,查漏补缺,明确操作规程,确保流程清晰、管理规范、责任可查。

 

(三)加强内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强化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财务、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管理合力。

 

二、加强基础管理,确保家底清晰

 

(四)核算入账。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要求,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定期与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对,确保账卡相符。对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应当按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

 

(五)登记管理。加强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做到有物必登、登记到人、一物一卡、不重不漏。对于权证手续不全、但长期占有使用并实际控制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对于租入固定资产,应当单独登记备查,并做好维护和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应当符合规定格式,载明固定资产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以及使用信息,并随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动态更新,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

 

(六)清查盘点。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盘盈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价值,按权限报批后登记入账。出现固定资产盘亏,应当查明原因、及时规范处理。

 

(七)权属管理。切实做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及时办理土地、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权属证书,资产变动应办理权证变更登记,避免权属不清。涉及产权纠纷或不清晰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产权管理规定,厘清产权关系。

 

三、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管理效能

 

(八)从严配置。各部门、各单位要真正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在摸清固定资产存量基础上,合理提出配置需求,审核部门要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固定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收回出租出借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重新购置、建设、租用。购置、建设、租用固定资产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并做好政府采购等履约验收与固定资产入账的衔接。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固定资产,没有配置标准的,结合本单位履职需要和事业发展需求,厉行节约,合理配备。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一边出租出借、一边新增配置。

 

(九)规范使用。要加强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主要保障机关正常运转,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主要支撑事业发展,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互相占用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要严格履行管理程序。落实固定资产内部领用和离岗归还制度,领用人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出现损坏及时报修,避免闲置浪费或是公物私用。发生岗位变动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移交或归还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十)调剂共享。积极推进固定资产在单位内部调剂共享,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的资产调剂和共享共用,提升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高校、科研等事业单位要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科研仪器纳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将仪器开放共享情况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参考因素,推动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十一)规范处置。明确固定资产内部处置程序,严格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及时处置固定资产。对长期积压的待处置资产,按“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在规定权限内予以处置,切实解决“销账难”的问题。固定资产处置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出售、出让、转让固定资产应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处置。确实不具备使用价值的处置资产,鼓励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完善追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十二)损失追责。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失追责机制,落实损失赔偿责任。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的固定资产丢失、损毁等情形,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对固定资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账实相符情况,配置效率、使用效果、处置以及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情况设置具体绩效指标,实施跟踪问效。

 

(十四)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在强化日常监管基础上,针对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基础工作是否扎实、使用是否高效等开展监督检查,增强监督实效。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到位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通报;对隐瞒不报、故意损毁、违规违纪违法操作,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根据本通知精神,落实管理责任,细化管理要求,规范管理行为,加强信息技术支撑,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运转高效。  

财  政  部

2020年8月26日

2022年1月21日 09:34